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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的「刑事侵權部門」由本所資深知識產權律師 ——江炳滔律師、 蔡永杰律師負責。江律師、蔡律師與部門同事會為查詢者和企業提供務實意見,為他們排難解紛。
歡迎致電 (852) 31055108 或電郵 聯絡我們。

蔡永杰 律師
江炳滔 律師
關於我們
本所成立於1996年,為一所專門處理知識產權侵權事宜的律師事務所。
對侵犯版權和註冊商標刑事案件,我們設有「刑事侵權部門」為企業和有關人士在被「香港海關」要求協助調查、逮捕和起訴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保護他們合法權益。


我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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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和侵犯版權務實意見,包括答辯方法、搜羅證據以作答辯、陪同客戶到海關大樓落口供和代表客戶(被告人)出庭答辯和應罪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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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關人員於客戶辦公室搜證時,我們可在客戶聘請下到達寫字樓,並與香港海關人員理解情況,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和保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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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海關錄取口供時,我們可代表客戶在出席會面中,為客戶處理會面時出現的問題和保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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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逮捕後,我們可向客戶提供專業意見,供給客戶考慮該罪或不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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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海關起訴前,我們可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和分析答辯的理據和機會,并向香港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協助香港海關人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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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後,我們可為客戶作法律代表,并代表客戶上庭聆訊保護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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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控罪是關於侵犯註冊商標,我們會為被告人提供專業意見以部署證據作答辯,尤其是「不知情」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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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罪是關於版權,我們有豐富經驗為客戶從技術上答辯控罪,尤其是挑戰版權的存在和原創性和以「不知情」為由答辯。


入舖搜查
若在企業毫不知情下,「香港海關」人員持搜查令,進入企業寫字樓搜查侵犯註冊商標或版權物品和遞補企業負責人時,企業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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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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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定處理海關人員在寫字樓搜查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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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主動預約海關人員澄清事件
落口供
面對突如其來的事件,多數的企業都會措手不及。對於搜查令,企業和它的負責人當然要與海關人員通力合作。在搜索後,海關人員或會筆錄搜索過程,尤其是負責人的回答。之後,海關人員或會邀請企業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士前往海關大樓落口供。對企業而言,此刻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捩點」。若企業處理不宜,口供極會影響企業和負責人的刑責。
在負責人和銷售員口供時,他們可考慮採納以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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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選擇自願性下向關員作出每個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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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負責人可考慮保持箴默,不回答會面問題。對每一問題,負責人可考慮以「保持箴默不願作答」回答。雖然如此,企業負責人仍需要與海關人員通力合作落取口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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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應即時聯絡律師商討事宜。若負責人有「不知情」的答辯理由,他們應該與律師做好一份文件,并解釋清楚來龍去脈。之後去信海關要求會面并提供資料協助海關調查。
被逮補人要注意事項
為提供負責人和銷售員在「警戒下」被海關關員問及的問題,本所整理了以下關員較常提出的問題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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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願唔願意回答我所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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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閱讀及書寫中文有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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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問題的答案你想自己寫抑或其他人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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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運作咗幾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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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搜獲所得之懷疑侵權產品嘅入貨詳情系點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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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系公司裏面負責乜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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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系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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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冇得到商標持有人授權售賣涉嫌侵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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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冇去求證你所售賣涉嫌侵權產品嘅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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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冇野想向海關澄清或補充?
和解策略
1. 向律政司提出「和解」
一般而言,當律政司正式作出起訴後,倘若被告答辯不認罪,法庭就會將案件押後至一個日期,召開審前覆核聆訊再編定正式審訊日期。被告人就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向控方建議一些對被告人較有利的案件處理方法,從而與律政司達成「和解」。
案例結果:「不提證供起訴 簽保守行為」了結訴訟 (詳情請按此)
出庭答辯或求情
被「香港海關」起訴後,第一堂聆訊一般會於幾個星期後在某一裁判處進行。在此第一堂聆訊中,被告人可選擇向法庭「認罪」。
一般而言,在第一堂聆訊前被告人擁有的主控起訴資料是相當「有限」的。他們一般只擁有自己向「香港海關」提供的警戒口供(和其他被告人的警戒口供)。而「香港海關」其他的主要證人口供,包括「專家檢驗報告」、「海關官員的口供」、版權作品(如果是版權侵權)和/或註冊商標證書等等文件通通未有。據本所經驗,在第一堂聆訊前,十居八九的案件,被告人也未被提供所有控訴文件。沒有所有控訴文件,被告又如何得知「香港海關」的起訴證據強弱呢?!
只有被告人在第一堂不認罪,「香港海關」才會向被告人提供以上所有控訴文件。
從上述可見,除非被告人決心在第一堂聆訊中了結案件,否则他們都會在第一堂聆訊中作出「不認罪」,在第一堂聆訊堂獲得所有控訴文件後才決定「認罪」或「不認罪」。只有這樣,被告人才能用以下更理性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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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閱「香港海關」提供的所有控訴文件後,若覺得成功控辯和缺罪的機會低時,被告可在第二堂聆訊時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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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果發覺起訴證據不足,例如專家證人有技術問題或版權作者不出席聆訊等等,被告人便可與其律師商討答辯策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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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多數的案件中被告人不只是一個人,而是2個或以上。這時,被告人便可討論和(如有須要)向「香港海關」提出和解議案,例如第一被告「認罪」,而第二被告「逃罪」等等。
相關侵權法例
侵犯版權或註冊商標不但會蒙上民事責任,而且还会蒙上刑事責任。「香港海關」是執行刑事搜證程序的機構。若果版權擁有人或註冊商標持有人(或其香港代理)發現侵權行為,他可向「香港海關」舉報。在接獲所需要的文件和資料後,「香港海關」會為舉報盡早進行調查、搜證和(於立案後)進行入屋搜證行動。
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18條,任何人或公司在未有版權擁有人同意下銷售或在經營業務下管有侵權產品均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侵權人或公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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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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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以每件侵權產品港幣50,000元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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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公司除外)或緩刑。
根據《版權條例》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9至11條,在未獲註冊商標持有人同意下藏有、轉售或銷售冒牌產品均屬刑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和罰款(以每件侵權產品計)港幣50萬元。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362章第26(1)條,若被告能向法庭提出以下證據且法官又能接受,被告便可行駛免責辯護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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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犯罪行是因錯誤地依賴他人提供資料,而且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并已盡一切盡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觸犯罪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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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若能證明他不知道、沒有理由懷疑,並且已盡合理的勞力,而不能確定偽造商標已應用於貨品上,被告即可以作為免責答辯。
聯絡我們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 刑事侵權部門
地址: 香港告士打道160號海外信託銀行大廈19樓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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