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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律政司提出「和解」,我所採取的第一個策略是向律政司發出Plea Bargain (控罪協商)信函。
發出控罪協商信函,目的是要指出控方理據不足,從而與律政司進行談判,說服律政司不作出檢控、改控較輕控罪或撤回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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